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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单位加工,不再要求备案了!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公告2018年4号)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213号)全文作废。因此,自2018年6月8日起,委托外单位加工无须备案。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213号)第五条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涉税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合同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加工费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213号发文日期:2005年11月15日【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18年06月08日

失效原因: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公告2018年4号)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213号)全文作废。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总体战略构想,适应部分产业战略转移,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做大做强产业,省局研究制定了《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广泛宣传,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的沟通,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委托加工增值税管理业务,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第三条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第四条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逐笔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委托加工书面合同中一般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住所,合同标的,数量,加工费,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产品运输方式,由哪方支付运费,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涉税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合同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加工费等。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设立《委托加工合同登记管理台账》进行登记,并加强跟踪监管,定期核销。

第六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分别设置委托加工发出材料明细账和代管物资备查账,按客户,分品种逐笔记录委托加工合同的合同号、发出及收回货物名称、数量、收回日期等项目,进行核算。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有发出和收回货物均应办理相应的进出仓手续,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根据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同形式制定对进出仓手续的具体要求和监管办法。

第七条所有加工点,包括改装成厂房的私人住宅,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可使用第三方信息如:电力、自来水等进行监控,强化日常监督,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

第八条对从事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点,必须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备下列信息:厂房面积、机器设备品种及数量、年度设计和实际生产能力、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名称、主要产品名称及单位生产耗电、耗水、耗工量指标等,有关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3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书面变更。

第九条企业在本县级辖区内外设的生产加工车间,必须事前向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地址、厂房面积、自有厂房原值及年折旧额、租赁厂房租金、机器设备品种及数量、年度设计和实际生产能力、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名称、主要产品名称等。企业在异地设置的生产加工车间,比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以下条件判断外设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属于本企业的自有车间:自有厂房设备是否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并提取折旧,租赁厂房设备的租金是否由企业定期支付,管理人员和雇佣工人工资是否纳入企业工资发放表管理,水电费是否由企业支付等。

第十条受托方受托加工产品收取委托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开具加工费发票;受托方是个人的,必须开具发票或由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委托方支付委托加工费时,必须以取得的受托方开具的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委托加工费,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限额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加工费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有权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增值税管理上暂不认定为委托加工业务: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签订合同或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未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

(三)未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四)加工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从事委托加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报备;

(五)本地外设的生产加工车间未按规定进行报备;

(六)异地设置的生产加工车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从事委托加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报备;

(七)经认定不属于本企业外设生产加工车间的。

第十二条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生产能力测算模型以测算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测算模型,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设计建立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测算模型。

(一)电(水)费成本模型

生产产品产量=生产耗用的电(水)费金额÷单件产品平均耗用电(水)费金额

产品加工费收入=产品产量×单件产品加工费

(二)工资成本模型

生产产品产量=发放工人计件工资÷单件产品工人工资

发放工人计件工资=发放工资总额-管理人员工资-不实行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基本工资

产品加工费收入=产品产量×单件产品加工费

(三)原(辅)材料数量(成本)模型

生产产品产量=生产耗用的原(辅)材料数量(成本)÷单件产品耗用的原(辅)材料数量(成本)

产品加工费收入=产品产量×单件产品加工费

(四)设备生产能力模型

生产产品产量=机器设备单位生产能力×耗用的机器设备台时数

产品加工费收入=产品产量×单件产品加工费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产品产量等于自产产品产量与委托加工产品产量之和的公式,测算出委托方测算期的销售额,进而测算出委托方允许开票最大金额,据以对委托方开票金额进行监控、预警。测算公式如下:

委托方产品产量=自产产品产量+委托加工产品产量

委托方产品销售量=产品产量+期初产品库存-期末产品库存

委托方产品销售额=产品销售量×产品平均单价

第十四条如受托方属于定额管理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委托加工业务加工费收入纳入定额内管理。对定额不足的,应及时调高定额;对不经常发生委托加工业务,也应及时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5日闽国税流〔1994〕46号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闽国税流(1995)86号3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4日闽国税流〔1995〕34号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闽国税流〔1995〕45号5关于罚没汽车、摩托车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闽国税流〔1996〕60号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5日闽国税流〔1996〕84号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闽国税法〔1996〕4号8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闽国税流〔1997〕8号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19日闽国税流〔1997〕66号1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闽国税征(1997)41号11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类稽查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闽国税外(1999)5号1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1日闽国税流〔1999〕67号1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违规罚没收入不得退还已缴增值税税款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10日闽国税流〔1999〕80号1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11月2日闽国税流〔1999〕105号1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999年11月9日闽国税发〔1999〕116号1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物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5日闽国税流(1999)112号17关于电力局取得购电资金补贴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0日闽国税流〔2000〕48号18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9日闽国税流〔2000〕74号19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闽国税流(2001)31号20关于医药公司折扣销售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3日闽国税流〔2001〕42号21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2日闽国税发(2001)184号2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2002年2月6日闽国税发〔2002〕29号23关于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票)丢失被盗后各系统操作的补充通知2002年4月30日闽国税函〔2002〕131号2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6日闽国税函〔2002〕247号25关于停止执行开具《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的通知2002年10月28日闽国税函〔2002〕409号26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闽国税函〔2002〕510号2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认证与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5月20日闽国税函〔2003〕231号28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2003年7月8日闽国税函〔2003〕295号2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2003年7月8日闽国税函〔2003〕297号30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9月10日闽国税发〔2003〕211号3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7日闽国税函〔2003〕462号3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22日闽国税函〔2003〕617号33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2日闽国税发〔2004〕4号3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啤酒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3月2日闽国税函〔2004〕98号3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汇总和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闽国税函〔2004〕332号3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展销会税收管征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日闽国税函〔2004〕361号3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10月25日闽国税发(2004)221号38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6日闽国税函〔2005〕55号3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4月7日闽国税发〔2005〕51号4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11月15日闽国税发〔2005〕213号4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2006年1月25日闽国税函〔2006〕38号4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发票专用章定点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闽国税函〔2006〕39号4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闽国税发(2006)100号4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8月25日闽国税发〔2006〕134号4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0日闽国税函〔2006〕352号4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2月6日闽国税发〔2006〕205号4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闽国税发〔2006〕214号48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闽国税发〔2007〕98号4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船舶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2007年7月19日闽国税发〔2007〕117号5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日闽国税函(2007)213号5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闽国税函(2008)251号5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月15日闽国税发〔2009〕4号5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5日闽国税函〔2009〕117号5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2013年4月25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5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为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10月22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5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5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1月3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58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9月28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5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10月3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6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额应税行为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2014年11月3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6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2月29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6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3月7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3号6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8号6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6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6月7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0号6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6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11月29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68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6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5月8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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