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商标侵权,代加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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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段雪媛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下,商标已经是为人所熟知的一种知识产权,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商品,经营者或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生产、销售了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对于不知情的销售者,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3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不知情的生产者,特别是受他人委托生产的代加工方,是否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律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我们可从司法实践中得出结论。
01
代加工的侵产品包装由委托方提供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涉水密码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针对原告广州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商标侵权指控,被告广州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抗辩其生产的两款含水密码商标的被控侵权化妆品,仅是代加工,即罐装内容物,商品的包装、商标、名称等均非天香公司提供,并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天香公司受托生产案涉侵权产品,在没有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天香公司为侵权产品生产方,并判令天香公司承担停止侵权与损失赔偿责任。天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最终仍然认定天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合生元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针对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侵权指控,被告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代工(经销)协议书》,拟证明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经案外人委托生产加工的,《代工(经销)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案外人向萬福堂公司提供加工品款式,案外人按照萬福堂公司提供的标准文字标签设计包装,萬福堂公司只负责标准文字标签内容,标准文字标准以外的内容均由案外人承担。法院认为,萬福堂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能对抗健合公司对萬福堂公司的商标侵权的指控,并判令萬福堂公司承担停止侵权与损失赔偿责任。
仅代加工原料,由委托方自行包装产品
02
在前述的案例中,虽然包装设计由委托方提供,但代工方确实实施了侵权产品整体的生产、灌装行为,那么如果代加工方仅仅是只生产原材料,并未参与侵权标识的制作和贴附过程,代工方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涉博世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就本案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与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侵权指控,备用侵权润滑油产品的代工方成都迈斯拓新能源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仅是受托生产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出厂未附商标,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标示迈斯拓公司名称并未得到其授权,且迈斯拓公司并未参与商标的制作和粘附过程,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案件审理中发现迈斯拓公司曾经申请注册过同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判令除迈拓斯公司以外的几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00万元,迈拓斯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迈拓斯公司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证被控侵权产品上载明的信息,完成了对于迈斯拓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初步举证责任。即便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迈斯拓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制造者,亦属责任承担主体,且对于对外侵权责任而言,即使双方有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方。在此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上记载的信息,可用于初步证明产品制造者,符合保护信赖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驳回了迈拓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代加工方的责任认定相对严格,在上游委托方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下,代工厂往往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便是针对只加工原材料的代工方,如果明知委托方的贴牌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理应对相应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代加工方,应当充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接收委托之前,应当充分审查代工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书,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同时,代加工方应当签订完善的代加工协议,对委托方的知识产权瑕疵责任予以明确,即便该条款不能对外免除责任,但可以依据相关约定对委托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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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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