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的被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OEM合作时,被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OEM又称为定牌加工,该生产模式在化妆品、玩具、服装、电器、IT等行业已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一般情况下,品牌企业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约定将其研究开发的核心技术委托给生产企业生产,被委托的生产企业则负责按照约定的样本和设计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品牌企业享有自主品牌和销售渠道,负责产品最终进入市场销售。OEM生产模式是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OEM经营模式中双方除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外,还可能涉及到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作为OEM的被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都有哪些呢?感兴趣的话来一起分析吧!
第一、OEM的被委托方应当重视代加工合同的签订。书面合同是双方合作关系建立的有力证明,也是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单单依靠业内规则或者亲友关系维持合作,容易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出有利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务中存在为了方便或法律意识浅薄而未签订代加工合同或未按照代加工合同应有的要点进行签订,后发生纠纷无法顺利维权的情况。
例如:(2021)京0116民初7810号案件,原告孟某主张与被告侯某达成机械设备的口头租赁协议并约定了费用、结算方式等事项,被告侯某对原告孟某的主张予以否认,而原告孟某又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不认可原告孟某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对简单的法律关系,仅仅进行口头约定而未签订合同,也未留有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很可能会使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有败诉的风险。
如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OEM合作中被委托方更应该签订合法有效、权责明确、全面详尽的代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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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OEM的被委托方应重视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OEM合作关系中,可能会同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问题是OEM合作中关系双方各项权益的重要问题,也是双方合同谈判、履行以及发生合同纠纷后争议的焦点问题。
比如涉及商标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OEM合作中的被委托生产企业一般情况下需要同时在商品上附贴品牌企业要求加贴的商标,属于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涉及商标使用许可等问题。
因此,OEM合作中,如果委托方是商标专有权人,作为被委托一方的生产商应当要求其提供商标专有权证书,如果委托方是被许可使用人,则应当要求其提供商标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并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实务中就存在被委托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产生纠纷后,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最后法院认定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情况。
例如:(2020)粤73民终4618号案件,广州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C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1)作为化妆品OEM委托方,委托东莞C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2)加工生产化妆品,约定被告1提供提供所有的化妆品外包装,被告2负责制造及分装成直接销售的单品或组合套装。
原告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侵害其商标使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1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所用图案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2则认为其未生产化妆品外包装,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认定被告2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被告1共同生产了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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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OEM的被委托方签订合同时具体条款要权责明晰。
作为OEM的被委托方,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合法有效、权责明晰的代加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承揽标的,标的物的数量以及质量要求,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费用,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期限,产品验收的方式、时间以及标准,违约责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等条款。对主体资格、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等问题尤其要明确约定。
例如:化妆品OEM合同中约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需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之后才能进行流通,而备案需要实际生产厂家和委托人共同备案,生产厂家的备案在厂家当地主管机关备案,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备案,而避免在合同中使用双方共同完成、协助对方完成等模糊性措辞。同时还要考虑到因规定或政策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化妆品OEM的被委托方没法及时、顺利、有效地完成备案手续,从而影响代加工化妆品上市流通的情况,被委托方应该有意识地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豁免一定责任。
当然,除开以上需要注意的问题,OEM的被委托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细节问题需要谨慎考虑。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已逐渐发生转变,创意创新尤为重要,小编觉得代加工的生产企业可以同时逐渐提高企业本身的自主创新能力,把企业打造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稳定销售渠道和有相当国际竞争优势的合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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