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农药委托加工与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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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热度还没过去,一企一标是否成真仍在热议,但在9月21日,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被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正式发布。
相信细心的业内人士,应该都有注意到其中一点,那就是在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内容中,尤其要依法打击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
对于这一内容的后半部分,虽然一部分业内人士仍在纠结套餐和解决方案的异同,但对此规定早有政策铺垫,而且行业也基本接受,所以不用再过多解读。但是前一部分,即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的问题,可能即使是业内人士,突然间也不一定能说得清楚。再联想到之前一企一标意见的征求,各种消息均有所露头。
先正达集团中国翼选的编辑近期围绕合法的委托加工和与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质区别,与业内相关人士进行了沟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整理,理清合法合规的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的违法本质。以下观点供行业业人士参考。
一、依法打击所依之法
不少业内人士认,依法打击所依之法,有《民法典》、《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当然也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几大管理规定和相关办法。
所以,强化管理所打击的行为,首先是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合法合规的委托加工,当然仍可以正常的进行。而打着委托加工的名义,实质上进行借证、套证和贴牌,那么这样的行为不是委托加工,而是以上法律法规早已经规定的打击对象。因为,打着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制售冒牌商品,不只是农药行业,几乎是所有行业都在依法打击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经过梳理主要发现有以下三大特点。
二、违法行为的三大特点
首先,是隐蔽性。以委托加工为幌子制造冒牌商品的行为比较隐蔽,分工很细,甚至分散在几个企业进行,从一个生产加工环节难以发现。具体又有6大特征。
其次,是规避法律性。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往往具有合法性,而实际上是隐藏其非法的目的,非专业人员很难觉察其违法性,主要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意规避法律所致,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再者,具有结果危害性。其实在上述这种隐蔽性的介绍中已有描述,总结起来,便是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作为一般消费者很难对产品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和使用冒牌商品时受到损害。
(来源:节选自先正达集团中国翼选官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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