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ODM模式下专利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
同维微普法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现代制造业中,产品包括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OEM\ODM生产模式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生产成本,故而成为制造型企业的常见选择。但是,在OEM\ODM生产模式下,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涉及到不同企业,此时若出现专利侵权,则需要我们厘清内容,明确主体,认定责任。
01
什么是OEM\ODM?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生产商。在我国,常将其称之为贴牌生产、代工生产、委托生产等。在OEM生产模式下,由委托方提供产品设计方案,生产方负责生产,最终产品品牌、销售归属于委托方。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较之OEM模式,ODM中的生产方需要提供产品设计方案。即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由生产方提供产品设计方案并负责生产,最终产品品牌、销售归属于委托方。
02
OEM\ODM模式下专利
侵权的责任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20〕20号)中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在OEM\ODM模式下,若发生专利侵权,则需明确产品制造者,从而认定责任主体。
情形一:生产方大佳与委托方小亿签订一份关于产品金瓜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小亿提供产品金瓜的设计图纸、技术条件、产品要求等全套方案,大佳按照方案生产金瓜,金瓜产品品牌为小亿品牌,由小亿进行销售。金瓜产品如约生产销售后,中炳公司认为金瓜产品侵害其现有专利,起诉大佳、小亿,要求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金瓜案中,生产方大佳仅仅负责金瓜生产环节,金瓜设计、销售、品牌均归属于委托方小亿,二者是典型的OEM生产模式。在此情形下,若金瓜产品存在侵害中炳公司专利权行为,大佳已证明对金瓜的设计图纸、技术条件、产品要求等方案、小亿的经营资质、持有涉及金瓜的专利证书等进行了合理审查,应当认定小亿为金瓜的产品制造者,由小亿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情形二:生产方大佳与委托方小亿签订一份关于产品银梨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大佳负责设计并生产银梨,银梨产品品牌为小亿品牌,由小亿进行销售。银梨产品如约生产销售后,中炳公司认为银梨产品侵害其现有专利,起诉大佳、小亿,要求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银梨案中,生产方大佳是银梨的设计者、生产者,小亿是银梨的商标提供者、销售者,二者属于ODM生产模式。在此情形下,若银梨产品存在侵害中炳公司专利权行为,大佳实际上完成了银梨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工作,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大佳为银梨的生产制造者,由大佳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同时,小亿是银梨的商标提供者、销售者,若其品牌标识对外表示小亿是产品制造者,则小亿需承担赔偿责任。若银梨产品明确标注大佳是产品制造者,小亿亦按照合同约定对银梨贴牌并销售,未对银梨生产、技术、专利等方面提出要求,则小亿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的设计方案、技术要求、外观表示等均会影响产品制造者的认定,从而在发生专利侵权后,影响责任主体认定。公司作为通信设备生产制造商,采用OEM\ODM模式时,需要注意:
1、明确产品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的提供方。在OEM模式中,应当对委托方的经营资质、持有专利等进行合理审查;在ODM模式中,若委托方对设计、技术等提出要求、进行修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2、明确产品外观说明、包装、品牌等标识。若产品对外标识中明确体现生产制造者,则可能被认定为产品的生产制造者,从而承担责任。
3、明确在专利侵权情况发生时双方责任承担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审慎查看侵权责任承担相关条款,拒绝不合理的责任划分,维护我方公司利益。
-END-
文章|华东公共关系部 冼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