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引ODM—OEM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法务经理人
一、如何区分OEM与ODM
OEM: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贴牌制造或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这种加工模式由品牌方(即委托方)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加工,再将所订产品买断,并直接贴上品牌方的商标对外销售。换句话说,所谓OEM就是品牌方(委托方)掌握核心科技,使用自己的技术贴自己的标识,受托方只负责生产。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的缩写,这种加工模式是由委托方委托生产加工方提供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而生产加工方受托生产的产品一般会被要求配上特定委托方的品牌商标来生产,最终也以委托方的品牌来销售。换句话说,所谓ODM就是加工方(受托方)掌握核心科技,品牌方(委托方)只负责最后在使用受托方技术生产的产品上,贴附上自己的标识,也即品牌方(委托方)只负责提供标识。
二、关于OEM与ODM的区别
OEM与ODM的主要的区别在于:产品研发的核心知识产权由谁提供,也即,OEM产品是为委托方量身定做的,生产后也只能使用品牌方的品牌商标,绝对不能冠上生产加工方自己的品牌名称再行生产;而ODM产品则是要看委托方是否有买断委托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如果没有的话,基于这种加工模式下的委托加工产品是由生产加工方研发、设计的,那么生产加工方也有权自己组织生产并销售,只要产品上没有原委托方的识别标识即可。
三、关于OEM与ODM模式下生产者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经研究》(法释〔2020〕20号)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第49条:侵权产品上所示商标的权利人可以被合理地推定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在锁面组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制造能力,且无相反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并非商标权人本人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推定商标权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2、关于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承担方式
(1)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合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比如一方负责生产,另一方负责销售的,则两方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生产者与销售者无意思联络的,要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意思联络,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各自的行为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应当各自独立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对ODM/OEM协议内容的要求:
1、文件标题应使用协议或合同,不允许使用声明、说明等。英文协议应使用Agreement或Contract,不允许使用Declaration;
2、当文件标题使用了OEM或ODM缩写时,文件内容不得与定义(见一)相矛盾;
3、协议应明确本次合作的范围,协议中描述的产品应覆盖本次申请的产品;
4、生产厂留存的有效协议应与申请认证时上传的协议一致;
5、所有相关方(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初始持证人等)均应对协议签章确认;
6、协议中必须明确产品的设计方或知识产权所有方;
7、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质量的责任方;
8、协议中必须明确认证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方;
9、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协议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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