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委外OEM生产是否为贸易业务,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合规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进行OEM生产后实现销售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5,778.48万元、13,069.66万元、16,356.62万元、8,947.15万元,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25%。发行人称OEM业务模式系公司向OEM厂商采购根据公司要求生产的阀门整机产品,并向终端客户交付产品。公司对于部分附加值低或需要特定生产工艺的产品,因为公司产能相对受限,且公司生产该类型产品的经济效益不及OEM厂商,因此公司将该部分产品委托给符合要求的OEM厂商。
请发行人: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如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合同主要条款的相关约定等,论证委外进行OEM生产是否实际为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合规。
【发行人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务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或服务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按照准则规定,逐条分析方正阀门在委托OEM生产后实现销售业务中的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方正阀门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能够控制存货并获取与之相关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为 OEM 采购后销售业务的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