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发布通告!禁止违法经营、加工这种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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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流传
食得一口河鲀肉
从此不闻天下鱼
春天是河鲀鱼最肥美季节
但河鲀有一种非常致命的毒素
毒性是氰化钠的1250倍
仅需0.48mg就可置人于死地
为保障大家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
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
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加工河鲀鱼的告知书
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加工河鲀鱼的
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就禁止经营、加工河鲀鱼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河鲀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国家总局明令禁止任何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水产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摊贩及个人经营野生河鲀及其制品、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河鲀鱼内脏、病死河鲀鱼和无合法资质、来源不明的河鲀鱼及其制品。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采购来源于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鲀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通过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名单详见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appma.org.cn/)
三、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守法经营,不得违法加工、代加工、经营河鲀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制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
链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
农办渔〔2016〕53号
为规范养殖河鲀加工经营活动,促进河鲀鱼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控河鲀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放开的原则,先行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产品的加工经营。
二、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执行。
三、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四、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企业应当有经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二)具有河鲀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鲀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
(三)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五、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六、养殖红鳍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T 27624-2011)执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暗纹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SC/T 3033-2016)执行。
七、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满足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鲀鱼分会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公布。
八、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九、河鲀产品的河鲀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mg/kg(以鲜品计)。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鲜河鲀鱼中河鲀毒素的测定》(GB/T 5009.206-2007)和《水产品中河鲀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217-2008)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河鲀毒素测定方法发布实施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十、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十一、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河鲀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鲀加工活动。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河鲀加工产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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