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回收加工企业,涉税风险及规范化运作建议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下称《公告》),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废钢回收企业由于没有进项发票而产生的高额税负,并规范通过自制凭证入账的行业弊病,会对废钢行业现行模式产生极大影响。本文对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规范化运作提出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作者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
一、废钢行业特点
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规定废钢铁的范围包括: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用于炼钢炉料。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 4223—2017)规定的技术要求。
废钢铁作为钢铁产品的重要生产原料,被钢铁冶炼企业大量采购。废钢铁的来源渠道有多种,一部分是向机械制造类的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通常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是这类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铁数量有限。二是来源于社会生活,通过散户、个体工商户汇集至钢铁企业,这部分也是废钢铁主要来源。由于废钢铁属于再生资源,业务链前端的散户、个体工商户难以提供增值税发票,但业务链末端的钢铁冶炼企业一般属于大中型企业,需以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就给废钢行业中间环节的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或较高的税负。
二、主要问题
1.所得税
由于废钢回收加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以自制凭证入账,存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规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以收款凭证、入库单等自制凭证入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是废钢回收行业的惯例,多地税务部门也持默许的态度。随着最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执行,各地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以自制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趋于严格,倒逼废钢产业链条各个交易环节需依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增值税
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大部分业务有销项、无进项,造成增值税税负较高。
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面对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大部分业务有销项、无进项,而造成高额增值税的实际情况,多地政府进行招商引资,扶持产业发展,通过税收返还或财政奖补来弥补企业的税金成本。随着最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执行,各地税收返还和财政奖补政策会趋于收紧,税收洼地可能成为历史。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若想在行业内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满足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
三、规范化运作建议
1.加大采购产废企业废钢资源的规模
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应扩大采购自有报废矿井、机械加工等产废企业废钢资源规模,便于取得增值税发票,依法合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2.规范采购社会废钢资源流程
一是要求社会废钢供应商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取得合法合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是加强采购流程管理,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废钢铁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废钢铁类别、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3.及时申办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
根据工信部相关政策要求,废钢铁加工企业需在选址布局、工艺装备、规模、能耗等多方面满足条件方可准入。相关政策有《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暂行管理办法》。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应及时申办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提高价格竞争力。
4.根据下游需求,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
如下游企业对税率没有硬性规定,且上游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开票。如下游企业要求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则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应要求供货方作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带票供货,自己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
来源|本文摘自《冶金财会》2022年2月刊,本文编辑 高雨萌,图/网络
编辑|林娥
联系电话 | 010-65597810
广告及商务合作 |cailine@csdri.com.cn
投稿邮箱| yjckbjb@126.com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